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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9长沙倒楼事故的两个灵魂拷问与检测机构对策

作者:钧测检测 发布日期: 浏览次数:

  2022年4月29日12点24分,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金坪社区盘树湾一栋自建房发生坍塌事故,共造成53人遇难。


  该事故在全国范围内对检测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都产生了巨大冲击,部分检测鉴定企业和行业协会组织相关内部研讨或公益讲座,部分省、直辖市建设工程和房屋管理部门相继出台关于加强既有房屋安全管理的通知,部分地方政府已经开始采取行动对辖区内自建房进行全面的安全排查。


  在涉事房屋发生倒塌的整个因果链条上,从业主、使用者到监管部门再到检测鉴定机构,检测鉴定机构可能是避免房屋垮塌发生的最后一道关卡。


  因此面对时有发生的房屋倒塌事故,有担当的检测鉴定从业人员可能会遭受严峻的灵魂拷问:


  1、如果我是涉事房屋项目的鉴定人员,我能够准确识别涉事房屋的风险并有效阻止倒塌发生吗?


  2、现行检测鉴定的规范、标准能够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发生吗?


  鉴于有比较多的公开资料介绍了有关4·29倒塌房屋的具体情况,本文不再赘述。这里仅对该起事故暴露出的检测鉴定中容易忽视的关键点作一些讨论,并试图回答上述两个灵魂拷问。


  第一个关键点是局部安全性鉴定与房屋整体安全的关系。


  已经曝光的鉴定报告表明该房屋检测鉴定的委托鉴定内容是4/5/6层的安全性鉴定,房屋局部安全性鉴定在技术上没有什么难度,容易忽视的关键问题是房屋局部受检区域与房屋结构整体的关系。


  局部安全性鉴定不能仅仅关注局部受检区域的安全性,还需要关注房屋整体的安全性;如果房屋整体安全明显存在隐患,局部安全性将无从谈起,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2015)第7.1.3条规定,“当仅要求对某个子单元的安全性进行鉴定时,该子单元与其他相邻子单元之间的交叉部位也应进行检查,并应在鉴定报告中提出处理意见。”在第7.1.3条的条文说明中强调是为了“避免因就事论事而造成事故”而明确鉴定人员的职责。


  4·29倒塌房屋曝光的鉴定报告对受检局部楼层与房屋结构整体的关系没有涉及,特别是没有检查其与下部楼层之间的荷载传递路径是否合理、可靠。从目前公开的信息看,这个区域有可能是导致涉事房屋垮塌的关键部位。


  当然,检查受房屋检区域范围之外的内容,可能受制于房屋产权问题或者使用权问题,对此本文不作讨论。


  第二个关键点是有关房屋抗连续倒塌能力的问题。


  试想,如果涉事房屋具有足够的抗连续倒塌能力,即使局部出现失效破坏,也不至于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


  最早引发对连续倒塌关注的是1968年英国Ronan Point公寓倒塌事件。随后,1972年版美国ANSI标准中首次引入防结构连续倒塌的规定;1982年版ANSI标准推出具体实施办法;自“9·11”事件发生后,美国GSA2003指南和DoD2005规范推出可操作性较高的抗连续倒塌设计方法。


  2008年汶川地震中有大量房屋倒塌,我国自此开始重视房屋结构的抗连续倒塌设计,并在2010年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中给出原则要求,但没有具体操作方法;2014年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推出团体标准《建筑结构抗倒塌设计规范》(CECS 392:2014)。


  对既有房屋的检测鉴定,现行的《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2015)中有关抗倒塌能力鉴定没有明确要求,但关于结构构件构造、连接以及结构整体性有明确规定,比如第7.3.9条关于“结构整体牢固性等级的评定”。


  依据条文说明,该规定有关于抗倒塌方面的考虑,“国内外对建筑物损坏和倒塌情况所作的调查与统计表明,由于在结构整体性构造方面设计考虑欠妥,或施工、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安全问题,在各种安全性问题中占有不小的比重。因此,在建筑物的安全性鉴定中应给予足够重视。”


  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 55021-2021)对既有建筑的抗倒塌能力提出明确要求,其第2.0.4条针对“既有建筑的鉴定与加固”的第3款规定,“既有建筑应满足防倒塌的整体牢固性,以及紧急状态时人员从建筑中撤离等安全性应急功能要求。”


  期待后续相关检测鉴定规范的修订能够给出防倒塌的具体鉴定标准,从而避免类似事故。


  第三个关键点是有关安全性鉴定是否需要考虑地震作用的问题。


  按常规理解,《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2015)中的安全性鉴定是针对永久荷载和可变荷载(不含地震作用)作用下的承载力能力鉴定,《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 55021-2021)第2.0.4条条文说明“本条对既有建筑的鉴定和加固进行了总体规定,将既有建筑鉴定分为在永久荷载和可变荷载作用下承载能力的安全性鉴定和在地震作用下的抗震能力鉴定,将既有建筑加固分为承载能力加固和抗震加固。”


  但是纵观《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 55021-2021)和《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2015),没有条文明确规定安全性鉴定不需要考虑地震作用。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2015)总则第1.0.3明确规定“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该条文的说明中解释了对地震设防区域应“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的抗震鉴定结合进行;鉴定后采取的处理措施也应与抗震加固措施一并提出”,今天施行的《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 55021-2021)第2.0.4条第1款明确规定“既有建筑的鉴定应同时进行安全性鉴定和抗震鉴定”。


  但安全性鉴定本身是否需要考虑地震作用?个人认为安全性鉴定所针对的可变荷载应该包括地震作用。根据《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2018)第5.2.3条规定,结构上的作用按时间的变化分类为“1)永久作用;2)可变作用;3)偶然作用”,其中多遇地震划为可变作用,罕遇地震划为偶然作用。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的目标是“可靠性鉴定”,建筑结构的可靠性包括三种极限状态评定:承载能力极限状态、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和耐久性极限状态,其中安全性鉴定对应的是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使用性鉴定对应的是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和耐久性极限状态。


  很明显,可靠性鉴定中的安全性鉴定即“对民用建筑的结构承载力和结构整体稳定性所进行的调查、检测、验算、分析和评定等一系列活动”,必须考虑结构剩余工作年限内可能出现的所有作用,地震作用当然应该包括在内。


  在工程实践中安全性鉴定时需要考虑风荷载和雪荷载,恰恰把地震作用排除在外,在逻辑上也不能自洽。


  在汶川地震之前,我国有相当部分地区属于地震不设防地区,按《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安全性鉴定不考虑地震作用有其历史原因,但今天我国几乎所有地区均为抗震设防区域,在安全性鉴定时应该明确在抗震设防区域须考虑地震作用,而不是继续含糊其辞。


  此外,4·29倒楼事件对检测鉴定的行业监管也提出了新挑战。尽管由于各种原因,检测鉴定人员的能力和检测鉴定报告的水平可能参差不齐,有很多办法去推动行业整体水平的提高,比如建立针对房屋安全隐患的强制报告制度或者检测鉴定工程师准入资格等等,但引入鉴定报告第三方审查机制不是一个好办法,而且与目前建设行业的“放管服”改革方向背道而驰。


  结合上述几点思考,现行检测鉴定规范标准的规定尽管不够具体细致,但是足以避免涉事房屋倒塌事故的发生;对检测鉴定机构来说,需要强化项目实施流程管控和检测鉴定报告审核机制;对检测鉴定从业人员来说,通过提高个人技术能力、做到对相关标准、规范“正确理解和有效执行”。


  如此,房屋建筑的类似安全风险能够很大程度上得到识别,从而避免类似垮塌事故发生,前述两个灵魂拷问都会有肯定的回答。

鑫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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