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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业病危害三同时的解读及分析

作者:钧测检测 发布日期: 浏览次数:

  关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其中三同时则为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防护设施验收简称防护设施三同时。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或者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进行评价;编制评价报告。并且报告需要涉及到以下几点内容:

  一、建设项目的概况;

  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执行情况分析、评价;

  三、职业病防护设施检测与运行情况分析、评价;

  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分析、评价;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情况分析、评价;

  六、职业病危害对劳动者健康危害程度分析、评价;

  七、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措施分析、评价;

  八、职业健康监护分析、评价;

  九、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分析、评价;

  十、正常生产后建设项目职业病救援和控制措施分析、评价;

  十一、正常生产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治效果预期分析、评价;

  十二、评价结论,明确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风险的类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明确了以下职业病危害评价项目报告需要具备以下几点内容:

  1、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2、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3、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4、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5、其他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6、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关于职业职业病危害分析

  目前对于职业危害主要是针对于生产型的企业以及研发型的企业。度标检测的主要客户的来源:卫健委、应急局、投标等方式。上海市各应急局或者卫健委是主要的项目来源。关于本项目的合作可以作为第二曲线项目的产业链延伸。可以从目前现有的一些生产型的企业或者药企进行深度挖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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